酒店式公寓是一種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務的公寓,其本質仍然是公寓,那么酒店式公寓可以作為公司注冊地嗎?下面嵐禾設計為大家介紹,酒店式公寓是否可以作為公司注冊地:
問
酒店式公寓可以作為公司注冊地嗎?
答
1:每個地方工商局的要求不一樣,大部分地方是規(guī)定登記地址,必須是商務用途的辦公樓、辦公樓;
2:少數地方,針對注冊地址的要求,沒有那么嚴格,住宅一樣可以登記;
3:如果當地工商政策,不允許用住宅房登記,則不可以注冊;
4:可以去當地工商局問一下,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法規(guī)。
案例分析
起因
位于江東中路的德基世貿壹號的一戶業(yè)主,將另一戶業(yè)主告到了法院,認為對方將用于住宅用途的房子用于開公司,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,損害了自己的權益,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恢復原有住宅用途。
過程
1:根據法院查明,原告李先生購買了,德基世貿D幢29樓某室的房屋,被告王某和王某某則購買了,同一樓層的另一處房屋;
2:2016年9月,一家公司在王某和王某某所購買的房屋內注冊成立,并將這處房屋用作了辦公用房;
3:李先生發(fā)現這一情況后很是不滿,認為王某和王某某,違反了我國《物權法》第77條,不得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,將住宅用于經營的規(guī)定;
4:也違反了《業(yè)主臨時公約》,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,因此將王某和王某某告到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王某和王某某,停止將住宅改變?yōu)榻洜I性用房的行為,恢復并保持房屋的住宅用途。
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:案涉房屋的性質是否為住宅,將案涉房屋用于辦公是否屬于“將住宅改變?yōu)榻洜I用房”;如果屬于“將住宅改變?yōu)榻洜I用房”,是否應當經過原告同意
原告
1:原告方認為,案涉房屋為酒店式住宅公寓,并按照住宅標準,進行施工規(guī)劃建設,規(guī)劃設計圖中明確區(qū)分出了起居室、廚房等功能分區(qū);
2:從土地性質來看,政府有關部門,對開發(fā)商相關設計方案請示函的回復中,明確載明酒店式公寓,按住宅性質辦理;
3:案涉房屋65年的,土地使用年限也證明,房屋的土地性質,不是商業(yè)用地,而是住宅用地;
4:開發(fā)商在交付房屋時,向全體業(yè)主交付了《業(yè)主臨時公約》,其中約定不得將房屋用于群租和經營等,原被告均簽署了該公約,被告方將房屋用于辦公,既違反我國《物權法》,也違反業(yè)主公約。
被告
1:被告方則認為,案涉房屋的規(guī)劃用途,就是酒店式公寓,并非“住宅”或“一般住宅”;
2:“酒店式公寓”具有不同于“一般住宅”的平面和功能,并非專供居住,案涉房屋可以作為辦公使用;
3:案涉房屋的規(guī)劃核準圖樣,在2014年發(fā)生過一次變更,變更之前確系按照住宅功能區(qū)分設計,以內隔墻將房屋區(qū)分為臥室、起居室、廚房燈完整的使用空間;
4:在變更之后,圖樣上的內隔墻除衛(wèi)生間保留外,其余均被去除,僅用虛線標示出“家庭室”、“主臥室”、“衣帽間”等字樣,不具有實際區(qū)分功能區(qū)的意義,不能作為佐證案涉房屋為住宅的依據;
5:內隔墻去除后,整個房屋變成了通廊式布局,符合酒店式公寓的布局特點,所以,業(yè)主可以在裝修時自行選擇,按居住功能裝修還是按辦公使用裝修。
結果
一審判決:被告不得將房屋用于開公司
1:被告將房屋用于辦公,屬于將住宅改變?yōu)榻洜I性用房,應當經過利害關系人,即原告李先生同意;
2:而其未經同意即改變用途的行為,違反了我國《物權法》和該樓宇的《業(yè)主臨時公約》的規(guī)定;
3:據此,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恢復住宅用途。
二審維持:后屋內公司尚未撤離
1:被告王某和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,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訴;
2: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;
3: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和王某某恢復房屋用途并無不當,遂于今年6月28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;
4:按一審判決書,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三十日內,即7月28日之前履行判決,恢復房屋用途。
溫馨提示
在文章的最后為大家總結,每個地方工商局的要求不一樣,大部分地方是規(guī)定登記地址,必須是商務用途的辦公樓、辦公樓,所以還是建議去當地工商局問一下,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法規(guī)。